台灣人日本兵的欠款該找誰負責?



圖一是1952年四月,葉公超和河田烈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的第三條內容。

內容中明載,台灣人在日本的財產和債權,以及日本人在台灣的財產和債權,都需要透過兩國政府協商訂立特別辦法解決。

基於條約內容,日本政府曾在1960年11月、1962年十二月,以及1965年七月三次向國民政府提出交涉(圖二),要求處理兩國人民財產的問題。可是國民政府對於日本的要求卻是從頭到尾都沒積極回應過(圖三)。
那些在戰爭期間將薪水存入日本郵政儲金的台灣老兵,其實應該找國民政府負責才對。因為日本政府想依照中日和約第三條解決滯納薪水和郵政儲金問題,但國民政府卻不當一回事。

國民政府規避協商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在1960年代,日本人的在台財產不是被霸佔成黨產就是私產,所以中華民國政府當然是能賴就賴,能推就推!

台灣人日本兵雖然在戰後被任意改變國籍,但日本政府並不是沒有想過要解決這些老兵的滯納薪水以及郵政儲金問題。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府只想將日人財產據為己有,所以就連帶將台灣人日本兵的權益出賣掉!

附帶一提,日本和朝鮮人日本兵之間的類似問題,早已經透過1965年 的「日韓基本条約」及「財産及び請求権に関する問題の解決並びに経済協力に関する日本国と大韓民国との間の協定」兩條約,與韓政府協商解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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