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日本兵與中華民國的國家賠償
一直到最近,還是偶爾會聽到台灣人日本兵要不到日本時代的存款和積欠薪資的消息。
其實,根據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的所謂「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日華和約)的第三條(圖一)內容,只要中華民國政府有履行自己和日本簽的和約,這些錢是絕對要得到的。和台灣人日本兵有類似境遇的韓國人日本兵,當年就是依循類似的條約,透過日韓兩方政府協商,最後終於拿到賠償金。
根據日華和約的第三條:
“關於、、、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
這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其實就包括台灣人日本兵的薪資和存款在內。
遺憾的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和日本簽訂和約之後,因為意欲侵吞在台日本人的財產,所以始終拒絕履行自己簽訂的日華合約第三條,最後導致所有的台灣人日本兵也無從拿回自己放在日本的積欠薪資和存款。
由於日華合約已經在197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之際失效,所以日本與台灣人之間的債權已無明確辦法可以處理,更讓老兵永遠無法拿回薪水和存款。
回顧歷史,可以得出的結論是「中華民國政府耍賴不履行和約」,所以讓台灣人日本兵的權益受損。
台灣人日本兵若想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其實應該對中華民國政府發起國家賠償訴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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