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日是用來羞辱台灣人的嗎?



12月10日是所謂的國際人權日。人權日的由來是為了紀念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但從台灣人的遭遇來看,不論是「國際人權日」,抑或是「世界人權宣言」,與其說是人權的保障或理想,倒不如說是對台灣人權的諷刺、甚至羞辱!

因為,從1946年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日開始,到1948年由米國前第一夫人Eleanore Roosevelt 女士公布的期間,台灣人的人權就是不斷被侵害。

舉例而言,人權宣言地第十五條就說: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但事實的情況是,1946年1月20日,台灣人的國籍就被中華民國政府私自竄改,而且即使經過英國抗議,中華民國政府依然故我,就是不改其粗暴蠻橫的態度。

世界人權宣言是在1948年12月10日大張旗鼓的公布了,但對台灣人當時的實際遭遇而言,只是一番無情的諷刺和羞辱而已!

圖一: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
圖二:大張旗鼓公布世界人權宣言的米國前第一夫人Eleanor Rooseve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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