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夏威夷和米國首都進步的日本台灣



有些史盲喜歡嘴說日本時代的台灣人只有地方選舉權,沒有中央的參政權,所以是二等公民云云。

的確,台灣人在1945年取得日本中央的參政權之前,的確說不上是權利完整的日本公民。但史盲們都不知道的是,即使是在民主模範生的米國,不要說在當時,即便是到現在,仍然有為數不少沒有完整公民權的米國人。

相對於台灣人在1945年就取得國會議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彼時米國的夏威夷和首都的華盛頓特區的居民,其實都還沒有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也沒有總統選舉時的投票權。也就是說,米國的夏威夷人和首度居民,都是二等甚或三等公民。

米國的參政權是以州為實行單位,所以相對於台灣人在1945就取得完整的公民權,米國的夏威夷要到1959年成立夏威夷州之後,夏威夷人才有完整的米國公民權,也就是國會議員和總統選舉與被選舉權。

另外,米國的首都華盛頓特區因為不是州,所以直到目前,華盛頓DC的居民仍然沒有國會議員的選舉與被選舉權,然後總統的選舉權也是經由DC居民努力爭取之後,才終於在1963年取得總統選舉的投票權。

米國另外還有一些居民是拿米國護照,但是卻沒有國會與總統選舉權的地方,例如波多黎各、關島、塞班島、米屬薩摩亞、米屬維京群島、、、等。

這些沒有公民權的米國人,至今還在為取得國會議員與總統選舉權而努力。相對於1945年的大日本帝國台灣,這些米國的地方才是真正的“落後”與"沒有人權”!

圖一是1945年台灣與朝鮮人取得公民權的詔書;

圖二是爭取國會議員選舉權的華盛頓特區的車牌(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有納稅沒權利);

圖三是爭取公民權的關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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